對於著作權歸屬之爭議 可向智慧財產局著作權調解暨諮詢委員會申請調解(台灣)

2016.09.06
伍涵筠 律師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105年9月6日以電子郵件字第1050822號函釋(下稱本號函釋)指出,對於著作權歸屬之爭議,可向智慧財產局著作權調解暨諮詢委員會申請調解。

本號函釋乃針對使用合作廠商所提供的圖片於公司網站上,卻收到影像公司來函告知該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為其所有,並要求處理授權事宜而應如何查證該等照片之著作財產權歸屬與是否確有侵權問題進行回覆。

本號函釋先指出,因著作權採創作保護主義,創作完成無須登記即享有著作權。並建議可先要求影像公司提供該等圖片之著作財產權聲明書以證明該等圖片之著作財產權歸屬。

本號函釋再指出,如利用他人著作置於公司網頁上,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否則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不會因已將該等圖片下架而免除相關責任。然而仍須注意,著作權法之刑事處罰並未有處罰過失犯之特別規定,是以侵害著作權之刑事處罰則限於故意犯,並不及於過失犯。

有關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與是否具有侵權故意等爭議,除可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外,依照著作權法第82-2條規定,亦可向智慧財產局著作權調解暨諮詢委員會申請調解(須繳納新臺幣4,000元之規費),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且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