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網路下載之圖片著作 得預見可能涉及著作權問題 行為人自應適當查證以避免侵害著作財產權情事發生(台灣)

2016.07.11
陳品蓉 律師

智慧財產法院於民國105年7月11日作成105年民著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使用網路下載之圖片著作,得預見可能涉及著作權問題,行為人自應適當查證以避免侵害著作財產權情事發生。

本號判決事實為本件原告起訴請以原告公司致力於發行創意數位影像內容及影音素材並設有專業創意影像圖庫網站辦理正版圖片授權使用許可,享有本案涉案圖片(下稱系爭著作)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經發現被告經營企業網站有重製與公開傳述系爭圖片,協商和解未果提起本訴請求賠償。被告則以因網站系統建置,於免費素材網站下載有註明免費下載之系爭圖片使用,得知可能侵權後即於網站撤下,應無過失且原告亦未舉證證明實質損害置辯。

本號判決指出雖免費素材網有與系爭著作相同之圖片,惟僅標示「免費下載」,並非供無償使用,且被告並未提出其已獲得相關權利人授權之證明文件,難認其就系爭著作已取得合法使用之授權,而可合理信賴具有合法之使用權。使用網路下載之圖片著作,得預見可能涉及著作權問題,行為人自應適當查證以避免侵害著作財產權情事發生,始得謂已盡交易上具有通常知識經驗之人,所應盡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是被告抗辯並無過失云云,並不可採。

本號判決進而審酌系爭著作於所置網頁之頁面並非被告公司首頁,且僅作為插圖使用又已自頁面刪除,使用期間約半年,認損害賠償金額,以6萬元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