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著作是否抄袭时 应同时考虑使用之质与量 即使非大量抄袭 惟其所抄袭部分属精华或重要核心亦属侵害行为 (台湾)

2018.11.7
刘昱劭 律师

最高法院于民国107年11月7日作成106年度台上字第2673号民事判决(下称本件判决)指出,按著作权法第 7 条第 1 项规定,就数据之选择及编排具有创作性者为编辑著作,以独立之著作权保护之。而判断是否构成实质近似之抄袭,则应同时考虑使用之质与量,如其所抄袭部分属精华或重要核心,亦属侵害行为。因此,法院得针对课本整体编排、目录、每课开头图片内容等逐一比对,并认定构成侵害著作权审酌各情酌定其赔偿。

本件判决事实为A公司主张,其将ELLIS英语教学软件之电磁出版物,转换及改编成纸本教材,完成下称系争课本,应属著作权法第7条所定之编辑著作而受著作权法保护,后B公司抄袭系争课本,仿作同样形式和用途出版成 Ruby课本,故诉请停止发行及贩卖Ruby课本,并将市面流通之Ruby课本回收销毁及损害赔偿。原审判决则以Ruby课本与系争课本自整体编排、目录、每课开头图片内容等逐一比对,其中具实质相似性者达26页;虽两课本具实质相似性者仅26页,惟其内容为每一课头之图片部分,将予消费者于阅读每课课文时较深之寓目印象,故有其重要性等理由并审酌Ruby课本抄袭比例近10%;系争课本售价为550 元;侵权期间约3年余等一切情形,酌定应回收及停止销售,并以50万元为适当。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按著作权法第7条第1项规定:「就数据之选择及编排具有创作性者为编辑著作,以独立之著作权保护之。」本件判决指出:「编辑著作,就数据之选择及编排,能表现一定程度之创意及作者之个性者,即足当之。而就数据之选择而言,如编辑者予以衡量、判断,非机械式的择取,通常即得表现其创作性。」,而针对抄袭之实质相似判断,本件判决进而指出:「著作之实质相似不需要逐字逐句全然相同,亦不需要全文通篇实质相似,只需足以表现著作人原创性之内容具实质相似即可;倘抄袭部分为原告著作之重要部分,纵使仅占原告著作之小部分,亦构成实质相似。是于判断是否抄袭时,应同时考虑使用之质与量,即使抄袭之量非伙,如其所抄袭部分属精华或重要核心,亦属侵害行为。」。

本件判决于结论上认为,原审依调查所得诉讼资料,就Ruby课本与系争课本,自整体编排、目录、每课开头图片内容等逐一比对,并审酌各情定其赔偿额,所为上诉人各自不利之判断,经核于法均无违误等理由,驳回B公司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