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系列文章(三) ─ 邻接权概述(中国大陆)

2024.04

吴迪、黄郁婷

邻接权,也被称为相关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和作品之外劳动成果的创作者对其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称。随着科技的进步,传播手段开始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对作品的传播者和非作品的创作者加以保护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我们从邻接权产生的原因、邻接权的分类以及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等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邻接权产生的原因

邻接权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一些非物质劳动成果虽然由其自身存在的价值,但由于其本身独创性较低,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需要对该部分”作品”所付出的劳动的成果进行有效的保护。因此,产生了邻接权。

例如表演者权,一个表演艺术家对作品的表演可能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然而,表演活动、录制活动和广播活动均是对已有作品的二次展现,表演者所做的只是最大限度地展示被表演作品中的内容,从观众的角度来看,都必须忠实于作品的内容,其独创性有限,难以达到《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的程度,因此,表演者的表演无法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然而,虽然表演者的表演并不产生新作品,但是表演活动在客观上又促进了作品的传播,且所形成的劳动成果又面临着容易被未经许可而复制和传播的风险,急需法律加以保护。

因此,在《著作权法》中新设一种与传统著作权之外的新型权利类型,专门用于保护那些”独创性”程度不高但又与作品有一定联系的劳动成果,这种新型权利就是邻接权。

二、邻接权的分类

结合国内的法律事务,邻接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即表演者权、广播组织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版式设计权等。

(1)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邻接权,一般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按《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等权利。

表演者权的主体为表演者,即只有表演作品的人才能称其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才享有表演者权。首先,表演作品的人就是表演者,并不考虑该作品是否超过了《著作权法》的保护期或者是否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四大名著早已过了《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且在历史上没有受到过《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并不影响相应的演员是表演者。其次,如果被”表演”的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则从事“表演”活动的人并不是表演者,当然不能享有表演者权。例如,体育赛场上的运动健儿,虽然是在表演专业技能,但是其目的是为了追求胜利,因此,其表演的内容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运动员不享有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即表演者借助自身的声音、动作及外部工具对作品的一种外在表达。如果表演者对一个作品进行多次表演,则无论每次表演的内容是否相同,表演者对每一次表演都具有表演者权。例如,舞蹈艺术家杨丽萍在多个场合表演过孔雀舞,其对每一次表演都享有表演者权。

(2)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以下简称:录制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录音、录像制品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录制表演者表演活动的结果;二是对表演活动之外其他事件进行录制的结果。例如录制生活中的谈话,生活场景,实况比赛等。录制者权的主体,即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是指首次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排除了单纯的翻录。录制者权的客体是指录音、录像制品,即固定在物质载体之上的、独创性不足的连续影像等。按《著作权法》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五条,录制者权的内容包括:(1)复制权;(2)发行权;(3)信息网络传播权;(4)出租权及(5)许可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权等。

(3)广播组织权

广播组织权是指广播组织就自己播放的节目信号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该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可以认为,广播组织权的主体为无线广播组织和有线广播组织,但不包含网络广播。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是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信号。需要注意的是,节目信号并不等同于广播组织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因为广播、电视节目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保护。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广播组织权的内容包括:(1)转播权;(2)录制、复制权;(3)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4)版式设计权

版式设计权是指印刷品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同一个作品由不同的出版社出版,如四大名著,在版式上会有很大的区别,虽然没有较高的独创性,但也体现了出版社的劳动成果。如果不限制其他出版社在出版相同作品时使用同一个版式,显然不太公平。因此,需要对版式设计权进行梳理和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三、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1)著作权与邻接权的联系

著作权是指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和作品之外劳动成果的创作者对其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称。从某种意义上,著作权可以被称作邻接权产生的前提与基础,而邻接权在作品的传播和推广方面,又促进了著作权的发展,二者紧密相连、相互依存。著作权人可以将自己作品许可给他人通过创造性劳动产生邻接权。邻接权权利人行使邻接权时,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2)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

首先,著作权与邻接权的主体(权利/义务人)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创作作品的作者。而邻接权的主体是传播作品的角色,即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和出版者等。其次,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客体,即在法律上保护的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由作者创作的《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等。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书刊的版式设计和图书的专有出版。第三,两者涉及的权利不同。著作权权利范围包括著作人身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经济权利)。邻接权也包括人身权(即署名权等)及财产权(即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但其范围小于著作权。最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比较全面直接,保护的力度较强。邻接权的行使受到相关作品著作权的限制,即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作品原有的著作权。

综上所述,著作权与邻接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相互促进,完善了相关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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