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2022年台湾著作权法修正草案简介

2022.03

蔡毓贞、江晓萱

大法官于去年(2021年)发布释字804号解释,说明著作权法以「重制于光碟」作为加重事由,不违反平等原则。然而,立法者亦应注意昔日立法是否与现实社会脱钩,而有修正之必要。对此,行政机关因应大法官见解,以及我国推动加入跨太平洋伙伴全面进步协议(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之必要性,于2022年1月20日制定著作权法部分修正草案,介绍如下:

一、修正著作权法第100条之规定,将侵权情节重大之非法数位盗版、散布及公开传输行为改列为非告诉乃论罪,并定有认定侵权情节重大的三要件,以加强对著作权人之权益保护,即:「本章之罪,须告诉乃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有偿提供著作全部原样利用致著作财产权人受有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之损害者,不在此限:一、犯第九十一条第二项之罪,其重制物为数位格式。二、意图营利犯第九十一条之一第二项明知系侵害著作财产权之重制物而散布之罪,其散布之重制物为数位格式。三、犯第九十二条擅自以公开传输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之罪。」

二、另外配合上述第100条之修正,删除现行著作权法第91条第3项、第91条之1第3项、第98条及第98条之1等有关重制、散布盗版光碟公诉罪之加重刑则规定,回归适用一般重制、散布罪之刑责规定,并配合删除相对应之没收、没入规定。

三、关于本次修正之相关条文,其施行日期将因应我国加入CPTPP之时程,由行政院另行定之。(请参修正条文第117条之规定)

笔者认为,诚如大法官释字804号解释所阐明,因现今科技日渐发达、复制创作心血之方法已变得更容易,大众日常亦习惯透过网路、云端来传输相关资讯,因此删除「重制于光碟」,改为以「重制物为数位格式」作为非告诉乃论之事由,始能与时俱进,精准地保障著作权人之权益。不过本次著作权法之修正,有待后续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并配合我国加入CPTPP之时程公布施行。更多资讯请参照智慧财产局公布之条文修正草案总说明及条文对照表:https://www.tipo.gov.tw/tw/cp-87-901583-030dd-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