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手册》

2022.10

陈姣姣、黄郁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8月25日对外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手册》(以下简称《举证手册》),就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贴合实务的解答,分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程序事项四个部分,对于权利人维权有较强的指导作用,本文将从如下五个方面作简要介绍。

第一,《举证手册》就当事人如何举证证明其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被告如何对此提出异议进行了罗列。

通常情况下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原告主张其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供如下证据:(1)计算机软件上的署名;(2)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注释、网址等包含的署名;(3)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4)认证机构的证明;(5)取得权利的合同;(6)符合行业惯例的权利人声明。被告对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提出异议的,可以提供如下证据:(1)与计算机软件上署名不一致的其他署名;(2)认证机构出具的记载其他权属的证明;(3)作品登记机构出具的记载其他权属的著作权登记证书;(4)权利人出具的记载其他权属的声明;(5)依据软件的性质与类型、表现形式、行业惯例、公众的认知习惯等因素,提出反对原告享有软件权属的意见。

第二,《举证手册》就如何适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关于职务作品认定中的本职工作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列举说明。

本职工作活动的证据,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劳动合同、人事关系证明、纳税证明等。

第三,《举证手册》建议原告在侵权之诉中根据被诉侵权行为的不同特征,向法院明确侵权行为的类型,区分单纯传播、最终用户、抄袭剽窃、破坏技术措施或出租等不同情形。

第四,《举证手册》就双方计算机软件的比对方式以及比对流程予以说明。

针对比对方式,比对对象包括双方目标程序和权利软件的源程序,由原告举证证明被告接触了主张权利的软件且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的软件实质性近似的证据。被诉侵权软件的源程序一般由被告提供。被告拒不提供源程序或者提供的源程序无法采信的,原告可以主张将权利软件的目标程序与被诉侵权软件的目标程序进行对比。

对于比对流程,当事人可以将载有计算机源程序的光盘、U盘或移动硬盘等以加密方式提交,封存后提交法院。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的比对,可以由鉴定机构进行或者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在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比对时,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技术人员共同参加。在进行源程序比对之前,需要确定原、被告计算机软件源程序与目标程序的对应性。当事人可以提出请求,要求对方当事人不得保留己方提交的计算机源程序。如需就源程序发表质证意见,可以要求对方作出保密承诺或者由法院作出秘密保持令,将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计算机源程序复制给对方当事人。

第五,《举证手册》亦就软件移植抗辩的举证予以列举。

针对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被告如抗辩其被诉侵权软件系被告学习研究原告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方案后,根据该技术方案采用其他编程软件重新编写计算机软件的,可以围绕以下事实进行举证:原告、被告分别采用了具有重大差别的编程软件,双方的计算机软件在表达形式方面具有实质性差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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