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授权并非专属授权 著作财产权人于授权他人后同时负有不得再行授权第三人之义务 并未排除著作财产权人自行行使权利(台湾)

2017.01.05
吴至婷 澳洲律师
最高法院于民国106年1月5日作成106年台上字第31号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独家授权并非专属授权,著作财产权人于授权他人后同时负有不得再行授权第三人之义务,并未排除著作财产权人自行行使权利。

本号判决事实为被告经营出租计算机伴唱机及提供相关服务等业务,告诉人就系争歌曲拥有著作财产权,上诉人未经同意擅自以重制储存系争歌曲于某店之伴唱机计算机记忆卡内供店内不特定客人点唱,侵害告诉人著作财产权,遭论处意图出租而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罪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本号判决指出著作财产权之授权利用,有「专属授权」与「非专属授权」之分。前者不得再就同一权利内容更授权第三人使用且授权人自己亦不得使用该权利;后者则可授权多人不受限制。如双方约定不明时推定为非专属授权。而独家授权,并非专属授权,仅为著作财产权人于授权他人后,同时负有不得再行授权第三人之义务,并未排除著作财产权人自行行使权利,是并非专属授权。

本号判决进而指出告诉人虽签约独家授权另一公司重制系争歌曲用于营业用伴唱产品并予以发行、出租之权,然其约定亦明确禁止另一公司再授权第三方使用,如有第三方侵权,应立即告知告诉人以利行使权利循法律救济,可见并非专属授权约定。因此告诉人对于被告侵害其著作财产权之行为即有告诉权,被告据此上诉即无理由驳回,维持被告有罪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