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计算机软件创作出之美术著作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应视其精神作用是否足以表达作者个性 与是否使用计算机软件所提供之素材为创作并无直接关系(台湾)

2018.7.26
陈安揆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律师

智慧财产法院于民国107年7月26日作成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7号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使用计算机软件创作出之美术著作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应视其精神作用是否足以表达作者个性,与是否使用计算机软件所提供之素材为创作并无直接关系。

本号判决事实为原审认定被告A擅自以公开传输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处拘役55日,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下同)1千元折算1日;被告B即法人之代表人,则科罚金12万元。惟被告不服,以系争著作乃使用Canva网站现成模板所为之设计,且为常见图样与语句,精神作用层次甚低,不具有原创性而非属著作权法所称之著作为由提起上诉。

本号判决则指出,系争著作虽使用Canva软件所创作,然著作权法所保护之「创作」,并不以「单纯手工创作」为限,在科技发达之今日,许多创作均系透过先进之硬件或计算机软件而为。告诉人虽以Canva软件来创作系争TCA色块图样美术著作,该等软件虽提供各式各样素材,但不同使用者因个人精神作用程度之不同,利用该等素材所表达出来的创作,自有不同,因此,创作是否具有原创性而可达到著作权法所保护之门坎,仍应视其精神作用之程度是否足以表达作者之个性而定,与其是否使用计算机软件所提供之素材为创作,并无直接关系,是被告辩称系争著作系使用Canva网站现成模板为设计故无原创性云云,自不可采等理由,驳回被告之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