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中国大陆)

温坚坚 律师

2020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批复》主要针对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就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张其权利提出保全申请的,若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迅速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下架措施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

就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通知后的处理问题,《批复》明确其应当及时将权利人的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平台内经营者,并及时参照侵权初步证据及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其就损害扩大部分应与网络用户、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就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处理网络用户和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不侵权声明的问题,《批复》要求不侵权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若未收到权利人投诉及诉讼通知的,其应及时终止所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下架措施。但因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等权利人因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导致了延迟的,将不计入上述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因恶意提交不侵权声明而导致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受损的,《批复》明确权利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请求相应惩罚性赔偿。

就知识产权权利人善意提交错误通知的问题,《批复》规定若其在诉讼中可举证证明该通知系善意提交并请求免责的,人民法院审查后属实的可予以支持。

最后,就《批复》的适用问题,《批复》明确在本《批复》作出时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批复》;《批复》作出时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