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项目申报指南(中国大陆)

2018.01.02
陈姣姣律师

为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方便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申报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类别及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2018年1月2日发布《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重点内容摘要如下:

一、商品和服务项目分类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现行尼斯分类将商品和服务分成45个大类,其中商品为1~34类,服务为35~45类。商标局将尼斯分类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划分类似群,并结合实际情况增加我国常用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制定《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为申请人申报商标注册时使用。尼斯分类和《区分表》每年都会修订调整,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依照提交申请时施行的版本进行申报。

二、申请人首先应当依据尼斯分类进行申报。其次,申请人在申报《区分表》上没有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时,应根据类别标题、注释,比照标准名称申报类别。根据类别标题、注释,比照标准名称仍无法分类的,按照分类原则申报。

三、尼斯分类以及《区分表》对商品分类原则主要是参考商品的功能、用途或原料进行区分。商品为(多功能组合)制成品,原则上按(主要)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商品为(多种)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商品是构成其它产品的一部分,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所构成的产品分在同一类。用于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服务分类原则部分,比照《区分表》所列标准名称,依据服务所属的行业,并结合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出租服务、咨询服务、特许经营服务原则上与其所实现或涉及的服务归于同一类别。

四、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首先考虑使用《区分表》中已列出的标准名称,在符合表述规范等要求下,也可选择商标局公布的《区分表》以外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五、申请人申报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时,若有涉及到下列示例情形的,应特别注意,包括:概括性的词语、描述性词语、外文音译为中文、外文字母、地名、中心词为“制品”或“产品”、“和/或”、民族宗教用语、地区性较强的名称、菜式名称及标点符号用法等。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不可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商品或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