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国大陆)

陈姣姣 律师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在《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后的十年,终于通过第三次修正,此次修正作了较大的修改,本文将作简要介绍:

一、此次修正重新定义了作品的定义,修正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条件,表述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删除了作品认定过程中需要固定才能获得保护的要求;

二、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扩大了作品的保护范围,由此,短视频、直播、网络游戏、电脑制作的动漫、视频等等都将正式以视听作品的形式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此次修正并未定义视听作品,其如何与录像制品进行区分,还有待实践进一步检验;

三、此次《著作权法》重新定义了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即广播权可以包括以任何手段向公众进行非交互式传播的权利,弥补了先前《著作权法》无法规范通过有线电缆、互联网等方式向公众进行非交互式传播的缺陷;

四、此次《著作权法》还就合作作品的作者无法协商一致时限制的范围扩大,将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也纳入合作作者在协商不一致情形下,不得实施的行为。

五、此次《著作权法》与近两年修订《专利法》、《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样,增加了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得利益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并同时针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情况,将侵权的法定赔偿上限增加至500万元,可以有效维护著作权权利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