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归属涉及与公司和员工间属委任或雇佣关系应采实质判断(台湾)

2017.3.16
刘昱劭 律师
智慧财产法院于民国106年3月16日作成105年度民着上更(一)字第2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著作权归属涉及与公司和员工间属委任或雇佣关系应采实质判断。

本号判决事实为A公司要求B公司提供报价及产品规格等数据以利报价。B提供受雇人C所绘制系争组图予A公司随后附上报价,后B公司主张A公司以系争组图并稍作涂改后,作为与他公司合约之附件,而侵害B之著作财产权,故起诉请求赔偿。

本号判决指出依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除契约另有约定外,以该受雇人为著作人,著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而公司之员工与公司间究属雇佣或委任关系,仍应依契约之实质关系以为断,不得以公司员工职务之名称径予推认。本号判决进而指出C于B公司任职副理担任设计工作,证称系争组图是订制品,通常是厂商下订之后,依据厂商需要的尺寸,其才去设计整个机台的结构大小,因老板比较有经验,设计时需要与B公司老板讨论,可见绘制系组图须系依B公司客户之需求为之,对于工作内容亦须与B公司法定代理人讨论,并无独立之裁量权或决策权,自为雇佣关系,系争A组图之著作人虽为C,应以雇用人即B公司为系争组图之著作财产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