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中国大陆)

程玉祥律师
2016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就2015年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挑选出总共10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案情简述及评析其案件代表意义,每个案件所涉及的评判标准,皆对后续相类似的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第一、第二起案子皆涉及外观专利设计侵权,其一为确认不侵权,另一则为确认侵权。第三起典型案例系针对厘清电子商务平台是否承担侵权连带责任;第四起为以商标侵权为达到不正当竞争的手段;第五起为商标的在先使用;第六起为商标的许可使用;第七起为著作权侵权案;第八起涉及诉中禁令的问题;第九起为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之典型案件,涉及发明专利权无效时之救济;第十起为涉及刑事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除了上述的十大知识产权代表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并于文末附件提及50件典型案例,以供日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人民法院参考。以下针对重点案件详细说明:
1.确认不侵犯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及损害赔偿案:本田株式会社以双环股份公司涉嫌侵害其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于2003年向其发送警告函并向法院提起侵害专利权诉讼。双环股份公司嗣后分别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其生产和销售的涉案汽车的外观设计未侵害涉案专利权,以及向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待复审委员会做出涉案专利权无效的行政决定后,双环股份公司欲其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中增加请求侵权赔偿。本案审理时间长达12年,除了针对专利本身有无效力进行审理外,双方争执焦点尚置于发送警告函的性质。本案法院认为判断发送警告函的行为究竟是正当维权行为,还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如何审理,应从发送侵权警告函的合法性、与公平竞争的关系以及市场交易者的商业风险等多角度进行考虑。日后同类型案件得以参考本案中所阐述的明确标准。
2.“手持淋浴喷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本案的争点主要集中于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特征和功能性特征的问题。其中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再审判决甚至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设计特征以及功能性特征的意义、分类、和认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得所作为日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的裁判标准。
3.电子商务平台承担专利侵权连带责任案:本案主要涉及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的侵权责任,即天猫公司接到投诉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继续放任金仕德公司在其平台上贩卖侵犯嘉易烤公司的专利权的商品,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判决认为将投诉材料转达被投诉人应当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必要措施”之一。因此,天猫公司并未转递材料可认定天猫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本案除了确定电子商务平台的“通知”义务,同时也考虑到防止权利人滥用投诉机制,以追求双方的利益平衡。
4.“启航考研”在先使用不侵权案:本案主要涉及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适用条件。启航考试学校成立时间为1998年,启航公司成立于2003年,于启航英语培训学校取得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上的“启航学校Qihang School”注册商标之前,启航考试学校已在其公开出版的图书上使用“启航考研”字样。法院针对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适用要件进行了充分的解析和梳理,对在先使用的时间点、有一定影响的判断以及原有范围等均做了详细论述,最后认定启航考试学校和启航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5.琼瑶诉于正案:本案于从起诉之初,便受到广泛关注。最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余征(于正之本名)等侵害了陈喆(琼瑶之本名)对剧本《梅花烙》所享有的改编权及摄制权,判决电视剧《宫锁连城》各出品方立即停止该电视剧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并刊登致歉声明。本案判决中对文学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和判断标准进行了充分阐释,对文学作品中的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情节推进设计等如何进行“思想”和“表达”的区分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