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著作全部内容重制并公开传输于自己经营之网站 却无自己创作部分 已非合理使用(台湾)

陈安揆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律师
Ankwei Chen
智慧财产法院于民国105年6月7日作成105年度民着诉字第5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将他人著作全部内容重制并公开传输于自己经营之网站,却无自己创作部分,已非合理使用。
本号判决事实为原告为心脏血管外科医师,陆续于报章杂志发表撰写许多浅显易懂之静脉曲张相关主题文章。后原告发现被告公司所有之「春晖健康乐活家」网站发布系争被告网站文章,与原告于中国时报发表之系争著作实质近似,显系擅自抄袭、重制、略微改作而来,并上载于被告网站上供不特定之公众浏览、下载,已侵害原告之重制权、公开传输权等情,故起诉请求赔偿并应刊登道歉启事。
本号判决指出被告系将系争著作之全部内容重制并公开传输于「春晖健康乐活家」网站,并无自己创作部分,不合于著作权法第52条「为报导、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之必要,在合理范围内,得引用已公开发表之著作」之规定。而著作人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专有重制、公开传输其著作之权利,因此,被告未经原告之同意,将原告之系争著作重制并上传于被告「春晖健康乐活家」网站中,已侵害原告之重制权及公开传输权等理由,最终认定被告请求著作财产权之损害赔偿额,以1万元为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