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网络下载之图片著作 得预见可能涉及著作权问题 行为人自应适当查证以避免侵害著作财产权情事发生(台湾)

2016.07.11
陈品蓉 律师

智慧财产法院于民国105年7月11日作成105年民着诉字第1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使用网络下载之图片著作,得预见可能涉及著作权问题,行为人自应适当查证以避免侵害著作财产权情事发生。

本号判决事实为本件原告起诉请以原告公司致力于发行创意数字影像内容及影音素材并设有专业创意影像图库网站办理正版图片授权使用许可,享有本案涉案图片(下称系争著作)摄影著作之著作财产权,经发现被告经营企业网站有重制与公开传述系争图片,协商和解未果提起本诉请求赔偿。被告则以因网站系统建置,于免费素材网站下载有注明免费下载之系争图片使用,得知可能侵权后即于网站撤下,应无过失且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实质损害置辩。

本号判决指出虽免费素材网有与系争著作相同之图片,惟仅标示「免费下载」,并非供无偿使用,且被告并未提出其已获得相关权利人授权之证明文件,难认其就系争著作已取得合法使用之授权,而可合理信赖具有合法之使用权。使用网络下载之图片著作,得预见可能涉及著作权问题,行为人自应适当查证以避免侵害著作财产权情事发生,始得谓已尽交易上具有通常知识经验之人,所应尽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是被告抗辩并无过失云云,并不可采。

本号判决进而审酌系争著作于所置网页之页面并非被告公司首页,且仅作为插图使用又已自页面删除,使用期间约半年,认损害赔偿金额,以6万元为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