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事項(台灣)

2018.12.16
莊薇馨 律師

經濟部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以經能字第10704607440號函令(下稱本號函令),公告修正「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能源管理法規定,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依行業類別之不同應分別填具相應之申報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彙集前一年使用能源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及效率。而申報方式採紙本、電子檔或網路申報;除網路申報外,申報文件須由能源用戶簽名用印。本號函令已公告發布新修正的「附表1-工業及其他生產性質行業」、「附表2-火力發電廠、垃圾焚化廠、汽電共生廠」、「附表3-非生產性質行業」。

其次,煤炭用戶於每月二十日前依法應申報前一月煤炭購買及使用資料之申報文件(即本號函令附表4)、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與使用管線運輸電力用戶於每月二十日前,依法應申報前一月軌道用電與管線運輸用電資料之申報文件(即本號函令附表5),亦為本號函令公告發布之內容。

惟應注意者係,經將本次修正發布之附表內容,與前次函令(即經能字第10704600020號)發布之附表內容相比對,僅附表1至附表3有實質內容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