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企业必须了解的ESG事项
「气候变迁因应法」 ─ 碳费制度简介(台湾)

2023.03

陈信宏、李钰婷

国发会于2022年3月30日公布「2050净零排放路径及策略总说明」,并于2022年12月28日公布「净零转型十二项关键战略」。这些战略的基础之一为气候法制,其中最受关注者即为修正「温室气体减量及管理法」并更名为「气候变迁因应法」。「气候变迁因应法」于2023年1月10日三读通过,并在同年2月15日公告生效,本次修正除将净零排放列为国家温室气体长期减量目标以外,并据此增订相关行政及执行规范,包含制定温室气体减量措施、提升气候治理层级及增订气候变迁调适专章等。(其余修正重点可参考理慈新知「台湾拟实施碳定价并纳入气候变迁因应法(台湾)

本次修正已确立相关温室气体减量措施,其中,首应注意以下碳费征收制度之施行:

一、制度旨在以经济工具促进减碳

除分阶段对排放源征收碳费以外,同时鼓励事业提出自主减碳计画以适用优惠费率或以减量额度扣除征收碳费之排放量,再以碳费专款专用之模式,将碳费纳入温室气体管理基金,得支用于补助、奖励执行温室气体减量工作事项、投资、研究及开发温室气体减量技术等用途(气候变迁因应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

二、征收对象分为直接排放源及间接排放源

直接排放源系指直接来自于组织所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将依其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征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征收)。而间接排放源,系指来自于输入电力、热或蒸汽而造成间接之温室气体排放,则依其使用电力间接排放之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征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征收)。其中,生产电力之直接排放源,得检具提供电力消费之排放量证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扣除前排放量(气候变迁因应法第二十八条)。

三、排放量应经查验并提出相应专案

事业具有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排放源,应进行排放量盘查;经公告指定应查验者,其排放量盘查相关资料,并应经查验机构查验;事业新设或变更排放源达一定规模者,应对排放增量提出抵换专案;事业或各级政府提出自愿减量专案,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得取得减量额度(气候变迁因应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

四、碳费征收费率之订定

碳费之征收费率,将由中央主管机关所设之费率审议会依台湾温室气体减量现况、排放源类型、温室气体排放种类、排放量规模、自主减量情形及减量效果及其他相关因素审议,送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公告,并定期检讨。碳费征收对象因转换低碳燃料、采行负排放技术、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制程改善等温室气体减量措施,能有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并达中央主管机关指定目标者,得提出自主减量计画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定优惠费率,具体实施措施,如:计算方式、征收方式、申报流程及免征办法等则有待中央主管机关定之。(气候变迁因应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五、碳费成立基金采专款专用

碳费征收用于挹注温室气体管理基金,主要支用于下列事项(气候变迁因应法第三十三条):

1. 补助中央及地方政府主管机关执行温室气体减量工作事项。
2. 研究及开发事业投资温室气体减量技术。
3. 资讯平台帐户建立、免费核配、拍卖、配售、移转及交易等事项。
4. 气候变迁调适及温室气体减量之协调、研拟及推动事项。
5. 推动碳足迹管理机制相关事项。
6. 协助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执行「公正转型」相关工作事项。

「公正转型」为前述国发会「十二项关键战略」之一,亦为本次「气候变迁因应法」修正新增列之气候变迁议题。意指在尊重人权及尊严劳动之原则下,向所有因应净零排放转型受影响之社群进行咨询,并协助产业、地区、劳工、消费者及原住民族稳定转型。

六、碳费申报义务违反效果

本次修正规定以不正当方式短、漏报与碳费计算有关之资料者,以碳费收费费率之二倍计算应缴纳费额之外,同时明订未于规定期限内缴纳代金、碳费者,加征滞纳金、利息(气候变迁因应法第五十五条及第六十条)。

台湾碳费制度固然确立台湾温室气体减量措施之方向与目的,然而在立法过程中各方对于碳费制度之论辩,亦突显落实碳费制度及拟达到之目标仍有挑战需要因应,包含:

一、未设置短、中期目标,保有弹性之优点,但如何达到2050净零排放之长期目标,有赖后续政府政策及产业因应落实。

二、「碳费」制度如何接轨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 CBAM),亦有赖观察政府后续配套措施,以协助台湾企业妥为因应。

三、碳费所挹注之「温室气体管理基金」将用于补助企业研究及开发事业投资温室气体减量技术,固有政策引导发展之目的,然尚缺乏具体规范,其成效有待观察。

净零排放已为全球趋势,「气候变迁因应法」将2050净零排放目标入法值得肯定,惟气候变迁因应法尚有诸多子法及配套措施有待主管机关订立,本所将持续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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