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發布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初稿,徵求公眾意見

2022.03

陳信宏、楊宜蓁

由於數位經濟競爭議題日新月異,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已由專責單位研擬數位經濟議題許久,並於2022年3月2日發布「數位經濟政策白皮書」初稿(下稱「白皮書初稿」),公佈於公平會網站及徵詢公眾意見。對白皮書初稿內容之意見可於2022年3月31日前向公平會提出建議。 

數位經濟之競爭議題

白皮書初稿所探討數位經濟之競爭議題廣泛,包含相關市場界定與市場力衡量、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結合、演算法與聯合行為及網路不實廣告等諸多面向。其中與大型數位平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相關之幾項具體議題,包括:

  • 自我偏好及搜尋偏頗:大型平台利用其建立的平台生態系統,偏惠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例如使用某搜尋引擎,會於搜尋結果醒目位置出現自家經營的產品服務),使競爭對手無法獲得相同待遇之行為。
  • 最惠客戶條款:平台業者要求供應商不能以更低價格或更優惠之交易條件,在其他平台或通路進行銷售之行為。
  • 數據隱私:數位平臺在未取得使用者同意,或雙方對數據或個人資料之使用範圍認知不一時,所可能出現侵害隱私權的爭議。
  • 數位廣告分潤與新聞收費議題:數位平臺藉由新聞媒體所產出之內容,吸引使用者關注並取得網路流量,是否需分潤給媒體業者之議題。

現行法規之建議調整方向

另一值得注意者,係公平會於白皮書初稿結論中,提出幾點建議現行法規改變之方向:

  • 針對市占率未達15%之事業所從事限制競爭之行為,研議依公平法第25條規範其限制競爭之行為,而不再將其是否有「相對優勢地位」列為判斷是否有構成現行公平交易法第20條「有限制競爭之虞」的參考因素。
  • 檢討現行公平交易法第19條限制轉售價格之規範,並提出公平會應將事業之「市場力」納為限制轉售價格案件審查之要件。
  • 為規範平台業者濫用其市場力量要求供應商簽署最惠客戶條款、造成商品價格趨於一致,考量於未來公平交易法修法時,將垂直勾結行為納入公平法第15條聯合行為之規範範疇。

公平會強調,白皮書內容僅是反應現階段公平會的立場,不排除未來會隨數位經濟發展及產業轉變等原因而因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