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第21條禁止之「引人錯誤」廣告 指表示或表徵不論是否與事實相符而有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者 (台灣)

2016.10.20
劉昱劭 律師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作成105年度訴字第790號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公平交易法第21條禁止之「引人錯誤」廣告,指表示或表徵不論是否與事實相符而有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者。

本號判決事實為原告經營愛買品牌量販店,前於Google網站購買大買家關鍵字廣告,宣稱「愛買線上購物─比大買家划算」(下稱系爭廣告),被告認為商品內容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屬引人錯誤之廣告,以原處分裁處原告新台幣50萬元罰鍰。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本號判決指出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所稱「引人錯誤」廣告,指表示或表徵不論是否與事實相符,而有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者。

本號判決進而指出系爭廣告「愛買線上購物─比大買家划算」之宣稱,並未具體指明其比較基準,然而一般定義指花費較少、服務較優。而以被告所舉特定商品價格為例,至愛買線上購物購買商品並非全較大買家網路店為低,難謂比較划算。何況原告「24hr不打烊,極速到府」配送服務有區域和下訂時間之限制,就不符合訂貨條件之購買者而言,難以認定原告之送貨速度一定比大買家快速而划算。故原處分認系爭廣告有引人錯誤而裁罰並無違誤為由,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