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机制纠纷审判实务探讨系列(四) ─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纳税争议解析(中国大陆)

2023.05

陈姣姣、黄郁婷

股权激励机制纠纷审判实务探讨系列(一)之员工被动离职,股权激励机制纠纷审判实务探讨系列(二)之股权退出价格的认定,股权激励纠纷审判实务探讨系列(三)之股权激励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等前三期的内容,都着重探讨了股权激励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纠纷以及审判实务。然而,除了股权激励计划本身,其涉及的税务问题也同样可能引发争议。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广泛应用于当今企业界的激励机制,旨在通过向员工提供公司股权,从而激发其对公司业绩和长期价值的积极参与和贡献。然而,股权激励计划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却常常错综复杂。事实上,股权激励的税务问题相当复杂,涉及到各种涉税法规、税收优惠和税务筹划等方面的考虑。本文将以一个案例为突破口,简要探讨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可能涉及到的一些税务考虑。

在刘思含与嘉和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执行复议一案(案号:(2022)沪01执复238号)中,被激励员工主张股权激励份额兑现款是公司授予员工的股权变现而来,股权激励所得应当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但是公司主张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于法有据,并已经予以代扣代缴。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征询了税务机关的意见,税务机关认为公司对税款的计算申报正确,最终法院对被激励员工的复议申请不予支持。

这里涉及对税收、对股权激励的理解,在此作出详细论证。

股权激励的原理是赋予员工部分股权,激励员工努力拼搏,从而让员工的财富与公司的财富深度绑定,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实现双赢的目的。

一旦股权激励的目标实现,员工如何获得财富呢?

财富的获取有两步,第一获得股权,第二变卖股权获得金钱。

本案中员工理解:股权登记在册并非是财富,只有通过转让给公司或者第三方,股权转换成金钱才是财富。因此员工认为税收应当征收在公司回购的过程中,所以将其理解为“财产转让所得”,很显然员工的理解是财富获取的第二步。

税务机关理解:股权登记变更即为获取财富,股权由公司转移到了员工的名下,即公司通过股权的形式发放工资薪金,使员工财富增加。应当对此获得的股权进行征税。税务机关理解的是财富获取的第一步。

两者的理解孰是孰非呢?

然后我们应当寻找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该法明确了激励所得的股权在变更登记时,即成为了员工受雇有关的所得,在交税目录里股权隶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步获得股权即视为财富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交税。那如果按照税务机关的说法,获得股权就应当征税。应当按照什么标准征收呢?正如作者在股权激励纠纷审判实务探讨系列(三)之股权激励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一文中分析,劳动者关于股权激励的激励所得属于其从用人单位处获得的劳动报酬,是基于任职关系所得,原则上应当适用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因此,税务机关会认定本案中的股权激励兑现款适用工资薪金类别最高45%纳税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情况应当与另一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递延纳税政策相区分,即《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根据该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须同时满足一系列条件[1],并且对于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上述规定虽不能直接应用在本案的案例中,由于本案中,是公司股权激励回购因此将股权激励兑现款支付给被激励员工,而非被激励员工将股权进行转让。但是上述规定可以在其他的股权激励案件中予以适用,这项规定将替员工省去本应先行缴纳的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最高4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而直接在转让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进行纳税。

由此可见,在股权激励计划中,税务考虑至关重要。不同类型的股权激励计划可能涉及不同的税务政策和规定,包括递延纳税、税率计算、备案手续等。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需要密切关注相关税务法规的要求,以确保合规合法地享受税务优惠政策,并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风险。

[1]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且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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