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释经法院刑事判决确定构成刑法诈欺罪案件 被害人取得利得之综合所得税征免相关规定 (台湾)

2018.12.20
林芳维 律师

财政部于民国107年12月20日以台财税字第10704683960号函释(下称本件函释),核释经法院刑事判决确定构成刑法诈欺罪案件,被害人取得利得之综合所得税征免相关规定。

本件函释先指出,如经法院刑事判决确定,被告以诈术使被害人投入资金构成刑法第339条诈欺罪之案件,被告为取信被害人诱使其投资而给予被害人之利得,不高于被害人未取回之投资本金者,尚不发生所得课税问题。

本件函释进一步指出,嗣被害人因上开诈欺案获赔偿金或和解金加计原取得之利得超过未取回之投资本金部分,应计入其获偿年度之所得课征综合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