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释学校办理产学合作取得之收入征免营业税之相关规定 (台湾)

2019.1.8
萧叡涵 律师

财政部于民国108年1月8日作成台财税字第10700704180号函令(下称本号函令)核释学校依教育部订定「专科以上学校产学合作实施办法」第3条各款规定办理产学合作事项取得之收入,征免营业税之规定。

本号函令首先指出,如属专题研究、检测检验、技术服务取得之收入,除符合财政部99年11月23日台财税字第09900331970号令规定免征营业税者外,应依法课征营业税。

其次,物质交换、咨询顾问、专利申请、创新育成取得之收入,应依法课征营业税。

第三,技术移转及知识产权益运用取得之收入,自108年1月1日起,应依法课征营业税。

最后,各类人才培育事项,向受教者收取费用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5款规定,免征营业税。

此外,并废止财政部75年7月29日台财税第7554812号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