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合并后申请减征退还新车货物税 应将中古车于消灭公司名下登记期间合并计算(台湾)

2018.7.17
林芳维 律师

财政部于民国107年7月17日作成台财税字第10700548670号函释指出,公司依企业并购法进行合并,合并后之存续或新设公司,购买新小客车、小货车、小客货两用车或机车且完成新领牌照登记,报废或出口承受自合并消灭公司之中古汽、机车,依货物税条例第12条之5申请减征退还新车货物税者,计算该条「登记满1年」之规定时,应将该中古汽、机车于存续或新设公司及消灭公司名下登记期间合并计算。

财政部新闻稿指出,为鼓励车辆汰旧换新,以达节能减碳目的,货物税条例第12条之5规定,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内报废或出口登记满1之出厂6年以上小客车、小货车、小客货两用车及出厂4年以上汽缸排气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机车,于报废或出口前、后6个月内购买上开车辆新车且完成新领牌照登记者,新车应征之货物税每辆定额减征之金额分别为汽车新台币(下同)5万元,机车4千元。另依企业并购法第24条前段规定,因合并而消灭之公司,其权利义务应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之公司概括承受,鉴于存续或新设公司系概括承受消灭公司之权利义务,爰核释存续或新设公司报废或出口承受自消灭公司中古汽、机车并购买新车,亦适用减征新车货物税规定,在计算货物税条例第12条之5「登记满1年」之规定时,应将该中古汽、机车于存续或新设公司及消灭公司名下登记期间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