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国大陆)

2019.1.17
张凯旋 律师

近日,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做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等内容:

一、增值税减免

根据通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

根据通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税费减免

除此之外,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该优惠政策。

除此之外,通知还就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作出了说明,并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的投资对象也做了标准放宽,使得小型微利企业得以享受更多实际优惠。

通知发布后,将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原《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