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税捐稽征法」 享租税优惠却逃漏税将公告名称 (台湾)

2018.11.20
郑亦珊 律师

立法院民国107年11月20日立法院第9届第6会期第9次会议通过修正「税捐稽征法」,修正重点如下:

首先,享租税优惠却逃漏税将公告名称:

按税捐稽征法第33条规定要求税捐稽征人员应对纳税义务人相关资料保守秘密,不过为有效防止逃漏税捐,故同法第34条规定可以公布逃漏税捐人之姓名与事实经过。本次修正为有效遏止享租税优惠却逃漏税情事,新修本法第48条明定主管机关除应停止并追回违规者所享受之租税优惠待遇外,并且应在该停止并追回处分确定年度的下一年,公告纳税义务人姓名或名称。

其次,新增天灾不可抗力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金经核准者得免征滞纳金:

本次放宽逾期缴纳税捐应加征滞纳金的规范,新修正本法第20条明定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其之事由,致不能在法定期间内缴清税捐,可以在其原因消灭后十日内,提出具体证明,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经核准者免予加征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