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产业创新条例 员工奖酬股票可择低课税(台湾)

2018.5.29
萧叡涵 律师

立法院于民国107年5月29日第9届第5会期第14次会议通过修正「产业创新条例」(下称本条例)第19条之1与第72条。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按现行规定,公司员工取得新台币五百万元总额内的奖酬股票,得于实际转让时按转让价格计算所得课税。惟为进一步强化留才揽才工具,本次修正本条例第19条之1第2项规定,将员工奖酬股票课税计算方式,调整为以员工当初取得股票的时价或实际转让时的价格,按二者较低之价格来计算所得课税;同时并考虑国内公司在集团内部进行人力调动属常见公司经营方式,修正第3项规定,放宽员工持股及服务年限的适用条件,公司员工取得奖酬股票后,应持有股票且继续在公司服务二年以上,但如员工于公司集团内轮调,在母、子公司的服务年资,亦可合并累计。此外,员工每人每年得适用缓课额度五百万元之规范将维持不变。

本次并修正本条例第72条规定,是上述修正新制将施行至108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