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释营利事业超额分配可扣抵税额计算补缴金额及裁罚基础之规定(台湾)

2018.3.28
萧叡涵 律师

财政部于民国107年3月28日以台财税字第10604687570号令(下称本令),核释营利事业超额分配可扣抵税额计算补缴金额及裁罚基础之规定。

本令指出,从104年1月1日起,营利事业并同股利或盈余净额分配可扣抵税额予其股东或社员,有所得税法第114条之2规定超额分配可扣抵税额情事者,不论其股东或社员是否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其应补缴之超额分配税额及裁罚基准,均以该条规定超额分配之可扣抵税额之半数为准。关于营利事业依前述规定补缴之超额分配税额,得于补缴日依补缴税额加倍计入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余额。

其中应注意者,本令也指出,仅本令发布日前,尚未核课确定案件适用本令之规定,至于已核课确定案件,则不予变更;此外,本令并废止原104年12月30日台财税字第10404030450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