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装置创业以住家为营业税籍登记可按住家及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税(台湾)

2018.7.23
郑亦珊 律师

财政部于民国107年7月23日作成台财税字第10704004880号函释(下称本号函释)指出,营利事业以负责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所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为税籍登记场所,该营利事业未雇用员工,实际营业活动均以行动装置完成,且该房屋未供办公或存放与营业活动相关之设备及物品者,房屋及土地所有权人得依房屋税条例第7条及土地税法第41条规定,申请按住家用税率课征房屋税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