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立案与公司型补习班自明年起应缴营业税 个人申请已立案补习班仍免征(台湾)

2017.7.26
郑亦珊 律师

财政部于民国106年7月26日以台财税字第10600596370号函令(下称本号函令)废止有关未立案补习班及依法核准设立办理短期补习班业务之公司
所收取之补习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等相关函释并自107年1月1日生效。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5款规定,学校、幼儿园与其他教育文化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其立法意旨在于提高国民教育水平,减轻受教育者的费用。依财政部原有函释将未立案补习班及依法核准设立办理短期补习班业务之公司补习费纳入免征营业税范围,然而经立法院提案检讨目前国内公职及升学补习班等免征营业税是否有租税不公之情事下,财政部修正并作成本号函令废止之,故未立案与公司型补习班,将自明年起课征百分之五的营业税。

而以公司名义设立的补习班,具营利目的,且部份获利甚好,并享有各项企业租税优惠,应排除在教育机构免征营业税的范围之外。因此仅剩以个人名义申请设立的补习班仍可享有免征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