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使境外資金回台享優惠租稅(台灣)

林芳維 律師

立法院於民國108年7月3日第9屆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修正重點如下:

首先,按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3、4款及第4條之規定,只要符合個人匯回境外即台、澎、金、馬以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之資金,或營利事業自其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業獲配並匯回之投資收益,都可以選擇享有本條例規範之租稅優惠。

其次,具體租稅優惠則按本條例第5條規定,在本條例新制開始第一年匯回資金者,稅率為百分之八,第二年匯回稅率百分之十。按第7條之規定,如於規定期限完成實質投資,並取得具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的話,尚可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百分之五十稅款。

第三、匯回資金依本條例第7、8條規定,實質投資部分可以經經濟部核准,直接投資產業或透過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產業。另依第6條規定,有百分之五限額內自由運用,惟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且金融投資上限為百分之二十五。另資金匯回後應存入外匯存款專戶,再按其用途依規定提取辦理各項投資,又於其實質投資期間,個人或營利事業每年應將投資辦理情形報經濟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