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糾紛審判實務探討系列(四) ─ 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納稅爭議解析(中國大陸)

2023.05

陳姣姣、黃郁婷

股權激勵機制糾紛審判實務探討系列(一)之員工被動離職,股權激勵機制糾紛審判實務探討系列(二)之股權退出價格的認定,股權激勵糾紛審判實務探討系列(三)之股權激勵案件是否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等前三期的內容,都著重探討了股權激勵計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引發的糾紛以及審判實務。然而,除了股權激勵計劃本身,其涉及的稅務問題也同樣可能引發爭議。

股權激勵作為一種廣泛應用於當今企業界的激勵機制,旨在通過向員工提供公司股權,從而激發其對公司業績和長期價值的積極參與和貢獻。然而,股權激勵計劃在實施過程中,涉及到的稅務問題卻常常錯綜複雜。事實上,股權激勵的稅務問題相當複雜,涉及到各種涉稅法規、稅收優惠和稅務籌劃等方面的考慮。本文將以一個案例為突破口,簡要探討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可能涉及到的一些稅務考慮。

在劉思含與嘉和生物藥業有限公司的執行覆議一案(案號:(2022)滬01執複238號)中,被激勵員工主張股權激勵份額兌現款是公司授予員工的股權變現而來,股權激勵所得應當適用“財産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但是公司主張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於法有據,並已經予以代扣代繳。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法院徵詢了稅務機關的意見,稅務機關認為公司對稅款的計算申報正確,最終法院對被激勵員工的覆議申請不予支持。

這裡涉及對稅收、對股權激勵的理解,在此作出詳細論證。

股權激勵的原理是賦予員工部分股權,激勵員工努力拼搏,從而讓員工的財富與公司的財富深度綁定,一損俱損,一榮俱榮,實現雙贏的目的。

一旦股權激勵的目標實現,員工如何獲得財富呢?

財富的獲取有兩步,第一獲得股權,第二變賣股權獲得金錢。

本案中員工理解:股權登記在冊並非是財富,只有通過轉讓給公司或者第三方,股權轉換成金錢才是財富。因此員工認為稅收應當徵收在公司回購的過程中,所以將其理解為“財産轉讓所得”,很顯然員工的理解是財富獲取的第二步。

稅務機關理解:股權登記變更即為獲取財富,股權由公司轉移到了員工的名下,即公司通過股權的形式發放工資薪金,使員工財富增加。應當對此獲得的股權進行徵稅。稅務機關理解的是財富獲取的第一步。

兩者的理解孰是孰非呢?

然後我們應當尋找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該法明確了激勵所得的股權在變更登記時,即成為了員工受雇有關的所得,在交稅目錄裡股權隸屬於工資、薪金所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步獲得股權即視為財富所得,工資、薪金所得,應當交稅。那如果按照稅務機關的說法,獲得股權就應當徵稅。應當按照什麽標準徵收呢?正如作者在股權激勵糾紛審判實務探討系列(三)之股權激勵案件是否屬勞動爭議案件一文中分析,勞動者關於股權激勵的激勵所得屬其從用人單位處獲得的勞動報酬,是基於任職關係所得,原則上應當適用工資薪金所得進行納稅,因此,稅務機關會認定本案中的股權激勵兌現款適用工資薪金類別最高45%納稅符合法律規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情况應當與另一項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遞延納稅政策相區分,即《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根據該規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産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須同時滿足一系列條件[1],並且對於股權激勵或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選擇適用遞延納稅政策的,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上述規定雖不能直接應用在本案的案例中,由於本案中,是公司股權激勵回購因此將股權激勵兌現款支付給被激勵員工,而非被激勵員工將股權進行轉讓。但是上述規定可以在其他的股權激勵案件中予以適用,這項規定將替員工省去本應先行繳納的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最高4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而直接在轉讓時按照“財産轉讓所得“進行納稅。

由此可見,在股權激勵計劃中,稅務考慮至關重要。不同類型的股權激勵計劃可能涉及不同的稅務政策和規定,包括遞延納稅、稅率計算、備案手續等。企業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時,需要密切關注相關稅務法規的要求,以確保合規合法地享受稅務優惠政策,並最大限度地降低稅務風險。

[1] 《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第一條第二項,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屬於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2.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3.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4.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决定的技術骨幹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5.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後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6.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7.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範圍,且公司所屬行業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比最高的行業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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