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個人交易受贈自配偶因繼承取得之房屋與土地課徵所得稅相關規定(台灣)

2018.10.31
蕭叡涵 律師

財政部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以台財稅字第10704604570號(下稱本函釋),核釋個人交易受贈自配偶因繼承取得之房屋與土地課徵所得稅相關規定。

本函釋指出,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符合財政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第1點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並按該房屋、土地原始取得原因,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依此,個人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如係配偶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且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比照本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第1點第2款、第2點至第4點規定辦理。亦即關於個人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如係配偶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且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並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