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規定新建之空污防制封閉式建築物 如屬輸送設備者免徵房屋稅(台灣)

2018.6.21
蕭叡涵 律師

財政部於民國107年6月21日作成台財稅字第10700554630號函釋(下稱本號函釋)指出,關於依規定新建之封閉式建築物,經稽徵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認定為輸送過程收集或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屬輸送設備之一部分者,非屬房屋稅課徵之對象。

為配合行政院解決國內空氣污染問題,在去年底通過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報的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優先推動大型企業空污減量,本號函釋指出,如企業配合行政院核定之「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達成空污減量目標,其原露天堆置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以輸送設備運送至工作場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設置或採行符合規定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且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相關規定,嗣配合直轄市或縣(市)環保主管機關要求或依相關自治條例規定,應新建封閉式建築物,經稽徵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認定為輸送過程收集或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屬輸送設備之一部分者,則非屬房屋稅條例第2條及第3條規定之房屋稅課徵對象。

然而,本號函釋亦指出,如嗣經查明轉供儲存原料或成品使用者,具散裝倉庫性質,則應按房屋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