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財政部等關於對電子煙徵收消費稅的公告

2022.12

溫堅堅、黃郁婷

近年來,中國大陸對電子煙行業的監管力度逐漸加强,在202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中曾規定電子煙等新型菸草製品參照該條例捲菸的有關規定執行,2022年3月還曾發布《電子煙管理辦法》。2022年10月2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又發布了《關於對電子煙徵收消費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將電子煙納入消費稅徵收範圍,在菸稅目下增設電子煙子目。《公告》於2022年11月1日起執行。

一、明確徵稅對象

《公告》明確電子煙是指用於産生氣溶膠供人抽吸等的電子傳輸系統,包括煙彈、菸具以及煙彈與菸具組合銷售的電子煙産品。因此需注意,電子煙消費稅的徵稅對象爲煙彈、菸具以及煙彈與菸具組合銷售的電子煙産品。

二、明確消費稅納稅人

《公告》指出電子煙生産環節納稅人,是指取得菸草專賣生産企業許可證,並取得或經許可使用他人電子煙産品註冊商標的企業。電子煙批發環節納稅人,是指取得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並經營電子煙批發業務的企業。電子煙進口環節納稅人,是指進口電子煙的單位和個人。就納稅人的問題,提醒注意,只從事代加工電子煙産品業務的企業不屬於電子煙消費稅納稅人。

三、明確稅率

《公告》規定電子煙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納稅。生産(進口)環節的稅率爲36%,批發環節的稅率爲11%。

此外需注意的是,《公告》明確納稅人出口電子煙仍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因此電子煙出口應不會受此《公告》之影響。


本網頁上所有上海理慈法律新知資料內容(「內容」)均屬上海理慈律師事務所所有。上海理慈保留所有權利,除非獲得上海理慈事前許可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方式重製、下載、散布、發行或移轉本網頁上之內容。

所有內容僅供作參考且非為特定議題或具體個案之法律或專業建議。所有內容未必為最新法律及法規之發展,上海理慈及其編輯群不保證內容之正確性,並明示聲明不須對任何人就信賴使用本網頁上全部或部分之內容,而據此所為或經許可而為或略而未為之結果負擔任何及全部之責任。撰稿作者之觀點不代表上海理慈之立場。如有任何建議或疑義,請與上海理慈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