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稅捐稽徵法」 享租稅優惠卻逃漏稅將公告名稱 (台灣)

2018.11.20
鄭亦珊 律師

立法院民國107年11月20日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9次會議通過修正「稅捐稽徵法」,修正重點如下:

首先,享租稅優惠卻逃漏稅將公告名稱:

按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要求稅捐稽徵人員應對納稅義務人相關資料保守秘密,不過為有效防止逃漏稅捐,故同法第34條規定可以公布逃漏稅捐人之姓名與事實經過。本次修正為有效遏止享租稅優惠卻逃漏稅情事,新修本法第48條明定主管機關除應停止並追回違規者所享受之租稅優惠待遇外,並且應在該停止並追回處分確定年度的下一年,公告納稅義務人姓名或名稱。

其次,新增天災不可抗力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金經核准者得免徵滯納金:

本次放寬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的規範,新修正本法第20條明定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其之事由,致不能在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可以在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