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 延長降稅措施至110年底(臺灣)

2018.4.27
蕭叡涵 律師

總統于民國107年4月27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47611號令修正公佈「證券交易稅條例」(下稱本條例)第2-2條條文,以延長降稅措施至110年底。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公佈第3日生效施行,故本修正條文自4月29日生效施行。

財政部指出,為提升我國股市流動性,活絡證券市場,106年4月28日至107年4月27日調降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為1.5‰。降稅措施實施後,現股當日沖銷交易成交量增加,亦發揮帶動股市流動性之效果,證券市場股票成交量及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券交易稅稅收均有成長。

因此,鑒於我國經濟刻處溫和復蘇階段,政府稅制及金融措施賡續改革,股市流動性逐步回升,因此於兼顧租稅公平、財政收入及經濟發展三大面向考慮下,本次修正本條例第2-2條規定,明定延長降稅措施實施至110年12月31日。  財政部表示,4月29日為星期日,股市未交易,4月30日星期一之股市當沖交易,即可無縫接軌,賡續按1.5‰稅率課稅,預期可維持我國股市流動性及成交量,有效帶動市場活絡。該部相關書表格式及電腦作業系統已修正完竣,新制可順利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