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產業創新條例 員工獎酬股票可擇低課稅(臺灣)

2018.5.29
蕭叡涵 律師

立法院於民國107年5月29日第9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通過修正「產業創新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9條之1與第72條。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按現行規定,公司員工取得新臺幣五百萬元總額內的獎酬股票,得于實際轉讓時按轉讓價格計算所得課稅。惟為進一步強化留才攬才工具,本次修正本條例第19條之1第2項規定,將員工獎酬股票課稅計算方式,調整為以員工當初取得股票的時價或實際轉讓時的價格,按二者較低之價格來計算所得課稅;同時並考慮國內公司在集團內部進行人力調動屬常見公司經營方式,修正第3項規定,放寬員工持股及服務年限的適用條件,公司員工取得獎酬股票後,應持有股票且繼續在公司服務二年以上,但如員工於公司集團內輪調,在母、子公司的服務年資,亦可合併累計。此外,員工每人每年得適用緩課額度五百萬元之規範將維持不變。

本次並修正本條例第72條規定,是上述修正新制將施行至108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