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明訂個人匯回海外資金免課所得稅三樣態 增加資金回流投資意願 (台灣)

2019.1.31
鄭亦珊 律師

財政部於民國108年1月31日作成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函令(下稱本號函令),規範個人匯回海外資金不用課徵所得稅三態樣及相關認定原則與應提示文件,以期增加資金回流投資意願。

本號函令先指出,個人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以下簡稱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其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依同條例第13條規定於限額內扣抵之。

本號函令進一步指出,個人匯回海外資金,如屬於:(1)非屬海外所得之資金,包括海外投資本金或減資退還款項、借貸或償還債務款項、金融機構存款本金、財產交易本金及其他資金等;(2)已依本條例規定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之海外所得;(3)未依本條例規定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但已逾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核課期間之海外所得者,無須依本條例規定補報及補繳所得基本稅額。至非屬上述情況,個人如有核課期間內未申報課稅所得,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報,如有應補繳基本稅額,得適用海外稅額扣抵以免重複課稅,又補繳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