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修正所得稅法年所得低於 40.8 萬元明年免繳所得稅(臺灣)

2018.1.18
鄭亦珊律師

立法院於民國107年1月18日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通過所得稅法(下稱本法)修正,並定於107年1月1日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第一、綜合所得稅各項扣除額上修提高,減輕薪資所得者負擔

新修正本法第17條規定,就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由九萬元提高為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可加倍扣除,而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十二萬八千元提高為二十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每名子女二萬五千元提高為每人十二萬元。則單人年薪四十萬八千元以下、雙薪家庭年薪八十一萬六千元、雙薪扶養二名五歲以下子女家庭年薪一百二十三萬二千元,可免納所得稅。

第二、調降綜合所得稅率最高稅率為百分之四十

新修正本法第5條規定,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一千萬元部分適用百分之四十五稅率級距,調降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為百分之四十。

第三、調整內資股東股利所得稅課稅方式

新修正本法第15條第4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于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獲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營利所得,其屬所投資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得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八點五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八萬元為限。

第四、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和營利事業可扣抵稅額帳戶

本次修法並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相關記載、計算與罰則,以達減少征納爭議,簡化稅制稅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