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於合併後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應將中古車於消滅公司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台灣)

2018.7.17
林芳維 律師

財政部於民國107年7月17日作成台財稅字第10700548670號函釋指出,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合併,合併後之存續或新設公司,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報廢或出口承受自合併消滅公司之中古汽、機車,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者,計算該條「登記滿1年」之規定時,應將該中古汽、機車於存續或新設公司及消滅公司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

財政部新聞稿指出,為鼓勵車輛汰舊換新,以達節能減碳目的,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之金額分別為汽車新臺幣(下同)5萬元,機車4千元。另依企業併購法第24條前段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鑑於存續或新設公司係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爰核釋存續或新設公司報廢或出口承受自消滅公司中古汽、機車並購買新車,亦適用減徵新車貨物稅規定,在計算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登記滿1年」之規定時,應將該中古汽、機車於存續或新設公司及消滅公司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