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於保稅貨物存倉期間將該貨物銷售與國外客戶 並取得外匯收入者 其營業稅可適用零稅率(臺灣)

2018.5.23
林芳維 律師

財政部於民國107年5月23日作成台財稅字第10704514390號函令(下稱本號函令)指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營業人(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於保稅貨物存倉期間將該貨物銷售與國外客戶,並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可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於107年5月23日新聞稿中表示,由於我國營業稅采消費地課稅原則,外銷貨物或勞務,因消費地非在我國境內,不課征營業稅;為降低外銷營業人之產品成本,增強其在國際市場之競爭力,按國際體例,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外銷或類似外銷之貨物(如保稅貨物)或勞務得適用零稅率,俾營業人繳納之進項稅額可全數退還,免除其營業稅負擔。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在上開函釋之情形,國內營業人外銷保稅貨物可適用零稅率,但國外客戶嗣後若將該儲存於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售與國內另一營業人並辦理進口報關程式時,將由海關向該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代征5%營業稅,以符合消費地課稅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