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中國大陸)

2019.1.17
張凱旋 律師

近日,為進一步支援小微企業發展,財政部與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做出了規定,主要包括以下等內容:

一、增值稅減免

根據通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減免

根據通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其他稅費減免

除此之外,對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該優惠政策。

除此之外,通知還就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作出了說明,並對《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中的投資對象也做了標準放寬,使得小型微利企業得以享受更多實際優惠。

通知發佈後,將於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有效,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