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裝置創業以住家為營業稅籍登記可按住家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台灣)

2018.7.23
鄭亦珊 律師

財政部於民國107年7月23日作成台財稅字第10704004880號函釋(下稱本號函釋)指出,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為稅籍登記場所,該營利事業未僱用員工,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設備及物品者,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