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立案與公司型補習班自明年起應繳營業稅 個人申請已立案補習班仍免徵(台灣)

2017.7.26
鄭亦珊 律師

財政部於民國106年7月26日以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函令(下稱本號函令)廢止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
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等相關函釋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的費用。依財政部原有函釋將未立案補習班及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補習費納入免徵營業稅範圍,然而經立法院提案檢討目前國內公職及升學補習班等免徵營業稅是否有租稅不公之情事下,財政部修正並作成本號函令廢止之,故未立案與公司型補習班,將自明年起課徵百分之五的營業稅。

而以公司名義設立的補習班,具營利目的,且部份獲利甚好,並享有各項企業租稅優惠,應排除在教育機構免徵營業稅的範圍之外。因此僅剩以個人名義申請設立的補習班仍可享有免徵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