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修正平等接取服务管理办法 行动宽带业者应提供平等接取服务(台湾)

孙煜辉 律师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于民国105年3月23日以通传平台字第10541008410号令修正发布「平等接取服务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第2、4、6、8条条文。修正重点如下:
首先,根据行动宽带业务管理规则第64条规定,经营者于提供语音服务时,应依电信法第20条之1第4项规定,对第一类电信事业提供号码可携服务,同时并提供平等接取服务。因此配合修正本办法第2条第7款规定,将行动宽带业务经营者纳入行动类的选接服务提供商范围。
其次,新修正本办法第4条规定,行动宽带业务经营者应以指定选接方式提供其用户选接任一第一类电信事业国际网络业务经营者所提供的国际网络通信服务,或是以拨号选接方式提供其用户选接任一第一类电信事业及第二类电信事业所提供的国际网络通信服务,增订行动宽带业务经营者应以选接方式提供平等接取服务。
最末,新修正本办法第8条第2项,增列行动宽带业务经营者,若其因实务技术的限制,无法向其预付卡、跨网漫游等特定类别用户提供平等接取服务者,应检具理由及其相关数据报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