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不定期审验之性质 无须通知当事人会同到场(台湾)

2017.4.20
孙煜辉 律师
最高行政法院于民国106年4月20日作成106年判字第189号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不定期审验,无须通知当事人会同到场。

本号判决事实为A公司经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下称NCC)发给无线宽带接取(英文简称:WBA)业务特许执照,因有效期间即将届满,申请换发执照(下称系争换照申请案),经NCC以初审委员会决议,A公司事业计划书承诺分3期建设基地台总数为1,837台,惟仅完成681台,而未达事业计划书承诺事项,且抽验681台基地台运作情形,于抽验之90台基地台中,有高达47台(52.22%)无发射讯号,故以原处分不予换发WBA业务特许执照,经A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诉讼。

本号判决指出NCC为办理电信监理业务及监督、管理电信事业之需要,具有行政检查性质之审验权限,基地台为电波发射射频设备之基础设施,自为无线宽带接取系统之一环,NCC依电信相关法规对基地台有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审验之权限,且对于相关基地台射频设备进行审验,藉由仪器以客观机械力之数据真实呈现,具有技术上之公正客观性而足值信赖,是属于无线宽带接取业务管理规则第53条所称之「不定期审验」,应属行政程序法第3条第1项所称之「法律另有规定」无须通知会同当事人到场。因此原判决以基地台确认基地台数量及检测运作情形,未通知A公司派员到场会同勘验或查证,有违反行政程序法第42条第1项规定之情事云云,亦有判决适用法规不当之违法为由,废弃原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