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经济部及财政部订定发布生技医药产业发展条例之子法

2022.09

理慈生技医药法团队[1]

配合生技医药产业发展条例(下称「生技条例」)各项措施之施行,台湾经济部及财政部于2022年6月即开始预告生技条例各子法办法,以广纳各界修正建议,并于同年8月初陆续公布8项子法。各子法办法公告及施行日期,与本次修正重点,简述如下:

一、生技医药公司审定办法

2022年8月4日经济部以经工字第11104603290号令订定公布「生技医药公司审定办法」(下称「审定办法」)。审定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值得注意者,与同年6月15日预告草案相较,审定办法除将「研发及专职人员之人数」作为生技医药公司之审定要件,并要求生技医药公司于审定函之有效期间内,每年度所聘雇之专职研究发展人员亦须符合前开规范之人数要求(审定办法第2条第1项及第4条第2项)。

审定办法其余重点,请参考本所2022年6月理慈特辑文章:「台湾生技医药产业发展条例专题文章(一) ─ 「生技医药产业发展条例」施行重点及台湾经济部预告子法「生技医药公司审定办法」草案」。

二、生技医药公司研究与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

2022年8月30日经济部及财政部分别以经工字第11104603230号及台财税字第11104650980号令公告修正「生技医药公司研究与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下称「研发支出投抵办法」)。研发支出投抵办法将自2022年1月1日施行至2031年12月31日止。

此办法相关重点,请参考本所2022年7月理慈特辑文章:「台湾生技医药产业发展条例专题文章(二) ─ 台湾经济部预告子法「生技医药公司研究与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草案」。

三、生技医药公司投资机械设备或系统适用投资抵减办法

2022年8月24日经济部及财政部分别以经工字第11104603140号及台财税字第11104646460号令订定公布「生技医药公司投资机械设备或系统适用投资抵减办法」(下称「设备投抵办法」),且明定此办法自2022年1月1日施行至2031年12月31日止。

亦值注意者,与同年5月30日预告草案相较,设备投抵办法新增未于申请期间登录并上传成功完成申办作业者,不予受理之法律效果。此外,设备投抵办法内更明订生技医药公司于本系统完成相关申办作业后,系统将发送通知至该公司指定之电子邮件信箱,经本系统通知申办完成者,不得再次申请或登录修改已传送之相关文件资料(设备投抵办法第10条第2项)。

设备投抵办法其他重点,请参考本所2022年7月理慈特辑文章:「台湾生技医药产业发展条例专题文章(三) ─ 台湾经济部预告子法「生技医药公司投资机械设备或系统适用投资抵减办法」草案」。

四、营利事业适用生技医药公司股东投资抵减办法、个人投资生技医药公司所得额减除办法

2022年8月24日经济部及财政部分别以经工字第11104603140号及台财税字第11104646460号令订定公布「个人投资生技医药公司所得额减除办法」(下称「个人投减办法」)。同年月30日,经济部及财政部接续分别以经工字第11104603230号及台财税字第11104650980号公告修正「营利事业适用生技医药公司股东投资抵减办法」(下称「事业投抵办法」)。前揭二办法均明定自2022年1月1日施行至2031年12月31日止。

事业投抵办法及个人投减办法其他重点,请参考本所2022年7月理慈特辑文章:「台湾生技医药产业发展条例专题文章(四) ─ 台湾经济部预告营利事业、个人投资生技医药公司所得额抵减草案之规范要点」。

五、生技医药公司高阶专业人员及技术投资人缓课股票认定作业办法、适用生技医药产业发展条例缓课所得税办法、生技医药公司发行认股权凭证作业办法

2022年8月15日经济部以经工字第11104603350号令订定公布「生技医药公司高阶专业人员及技术投资人缓课股票认定作业办法」(下称「缓课股认定办法」)、「生技医药公司发行认股权凭证作业办法」;同年月25日财政部接续以台财税字第11104620870号订定公布「适用生技医药产业发展条例缓课所得税办法」(「适用缓课办法」)。前揭三办法均明定自2022年1月1日施行至2031年12月31日止。

前揭三办法与预告草案相较,值得注意之变动处为:

1. 新增生技医药公司向经济部申请认定高阶专业人员及技术投资人取得之股票适用缓课所得税规定时,若属实体股票,应检附股票复印件,若股票张数多者,部分股票复印件得以其他证明文件替代。(缓课股认定办法第4、5条)

2. 新增生技医药公司向经济部申请认定时,如技术投资人为个人者,尚须检附如个人之学经历、具备生技医药公司所需技术之证明文件及关连说明资料等文件。(缓课股认定办法第5条第2项)

3. 修正高阶专业人员或技术投资人持有生技医药公司经核准发行之认股权凭证并认购取得股票,其认股权凭证取得日及执行权利日应于2022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缓课股认定办法第7条第1项)

4. 修正股票若订有限制转让期间者,以「可处分日」为生技医药公司及高阶专业人员或个人技术投资人申报所得税及计算所得之时点(适用缓课办法第2、3、5条)

前揭三办法其他重点,请参考本所2022年8月理慈特辑文章:「台湾生技医药产业发展条例专题文章(五) ─ 台湾经济部及财政部公告「生技医药公司高阶专业人员及技术投资人缓课股票认定作业办法」、「生技医药公司发行认股权凭证作业办法」及「适用生技医药产业发展条例缓课所得税办法」草案」。


[1] 此团队由李宗德、黄郁婷、翁乃方、杨宜蓁、郭彦含及李钰婷等法律专业人士所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