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署预告「空气质量严重恶化紧急防制办法」修正草案(台湾)

洪堃哲 律师、杨宜蓁 律师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于110年6月29日预告修正「空气质量严重恶化紧急防制办法」草案,并将名称修正为「空气质量严重恶化警告发布及紧急防制办法」(以下简称草案)。

本次修正内容,包含检讨空气质量恶化预警机制、应变措施启动时机与强化紧急应变防制作为等事项,并纳入空气质量恶化期间禁止行为等。其中一大修正重点,即是将旧规定下之各等级警告区域管制要领删除,改为各类别等级空气质量预警或严重恶化警告区域应实行之应变防制措施(草案附件二)与得实行之应变防制措施(草案附件三),区别出直辖县市机关必要实行之措施、与得依区域特性参考纳入之区域防制措施。

对于民间工商厂业者而言,本草案须注意之修正要点如下:

一、应实行之应变防制措施-明订燃煤机组、石化业、钢铁业及公民营焚化厂之强制减排降载规范:

依草案附件二第二点,燃煤火力发电机组、燃煤汽电共生机组、石化业、钢铁冶炼业及公民营焚化厂均为指定配合之公私场所固定污染源。于空污等级达到「中级预警」以上时,主管机关即应执行强制性降载减排百分之十,至达到轻度、中度、重度严重恶化警告等级要求时,则分别应降载减排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三十及百分之四十。

预警或严重恶化警告等级 燃煤火力发电机组 燃煤汽电共生机组 石油炼制及石油化工制造业 钢铁冶炼业 公民营焚化厂  
初级预警  –  –  –  –  –  
中级预警  10%  10%  10%  10%  10%  
轻度严重恶化  20%  20%  15%  15%  15%  
中度严重恶化  30%  30%  20%  20%  20%  
重度严重恶化  40%  40%  25%  25%  25%  

依草案附件二第四点及说明,考虑公私场所有可能因为一贯化制程等现实因素,若未能依上列规范设置或实行空气污染防制设施或措施,公私场所得提出替代之减量方案,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同意后为之。

二、得实行之应变防制措施-针对燃油及燃气火力发电厂、蒸气产生装置及其他十一种行业之减排降载规范:

依草案附件三,主管机关得于中级预警且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无减缓恶化之趋势时,提前要求燃油及燃气火力发电厂降载减排百分之五;至轻度严重恶化以上,地方主管机关得视辖区产业排放特性,要求具蒸气产生装置之公私场所,及十一种行业等对象,实际排放削减量达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及百分之四十以上,并纳入空气污染防制计划。

预警或严重恶化警告等级 燃油及燃气火力发电厂 蒸气产生装置 金属基本工业、石油及煤制品制造业、化学材料制造业、农药制造业、化学制品制造业、橡胶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业、纸浆及造纸业、制粉业、碾米业及大型连续操作之焚化炉
初级预警  –  –  –
中级预警  5%  –  –
轻度严重恶化  10%  10%  10%
中度严重恶化  20%  20%  20%
重度严重恶化  40%  40%  40%

依母法空气污染防制法第65条之罚则,民间工商厂业者违反空气污染防制法第14条授权订定之紧急防制办法者,最高得处新台币二千万元以下罚款;情节重大者,并得令其停工或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