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秘密合理保密措施要件之实务判断标准(台湾)

黄郁婷律师  颜伯轩律师[1]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各地蔓延,台湾因为相较于其他国家对疫情管控较为得宜,故尚能维持几乎正常生活运作。此外,台湾生技产业也在此次疫情中看见另类产业发展机会,除致力于相关筛检试剂及疫苗研发以取得国内外上市核准或进入临床试验之许可外,更积极寻求与国内外大型研究机构或药厂合作之机会。惟在面对诱人的合作要约及投资并购邀请时,向来在产业分工上偏重于「研发」的台湾生技业者,不免担心是否会因为与大型企业合作或接受投资而不慎揭露自身机密技术,进而丧失原有竞争力。

一般而言,生物科技公司多以申请专利权或以营业秘密方式保护公司独有之技术知识。但因为专利权申请过程中需要将技术内容公诸于众,重视机密性维持的技术所有人会倾向以营业秘密方式保护技术知识,特别是在保护技术生命周期较长、独立研发困难度高之技术时更为常见。依照营业秘密法第二条,该法所称营业秘密,系指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序、设计或其他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之信息,而符合下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该类信息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实际或潜在之经济价值者;以及(三)所有人已采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实务上最常发生之争议之一,即为某技术所有人是否已经针对系争技术采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若所有人因为经营管理制度上疏失,并未特别采取保密措施,则可能出现技术所有人自以为该技术属于营业机密,但法律层面上完全无法主张「营业秘密」相关保护之窘境。

针对我国法院实务如何判断一技术所有人是否已采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简要归纳近期法院判决见解如下:

一、营业秘密所有人采取之保密措施是否达合理之程度,应衡酌该营业秘密之种类、事业实际经营情形及社会共识或通念,依具体个案之情形而为判断,如客观上足使一般人以正当方法无法轻易探知,即难谓非合理之保密措施,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号民事判决、109年度民营诉字第2号民事判决参照。

二、「所有人已采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应系指所有人按其人力、财力,依社会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术,将不被公众知悉之情报信息,依业务需要分类、分级而由不同之授权职务等级者知悉而言;此于计算机信息之保护,就用户每设有授权账号、密码等管制措施,尤属常见,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参照。近年多个法院判决引用上述判断标准,并于个案中表达更为具体之判断意见:

1. 智慧财产法院108年度民营上易字第1号民事判决:考虑个案中信息所有人为中小型企业,且信息内容已限制仅有少数人可以接触、知悉,对于公司电子信箱亦透过限制使用人员及设定密码之方式加以保护,并与员工签订到职保证书及离职保证书,课予员工保密之契约义务,使员工明确知悉该公司有将营业秘密信息加以保护之主观上意思及客观上作为,整体观之,应认为公司已针对系争信息采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2. 智慧财产法院108年度民营诉字第11号民事判决:所谓合理保密措施,系指营业秘密之所有人主观上有保护之意愿,且客观上有保密的积极作为,使人了解其有将该信息当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例如:与可能接触该营业秘密之员工签署保密合约、对接触该营业秘密者加以管制、于文件上标明『机密』或『限阅』等注记、对营业秘密之数据予以上锁、设定密码、作好保全措施(如限制访客接近存放机密处所)等,又是否采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不以有签署保密协议为必要,若营业秘密之所有人客观上已为一定之行为,使人了解其有将该信息作为营业秘密保护之意,并将该信息以不易被任意接触之方式予以控管,即足当之。

3. 智慧财产法院107年度民营上字第1号民事中间判决:合理之保密措施系指营业秘密所有人已尽合理之努力保护信息之秘密性,无须达到滴水不漏或铜墙铁壁之保密程度。合理之保密措施可包括:在员工雇佣契约中明确约定秘密信息之范围及保密义务,与有必要接触秘密信息之供货商或往来客户签订保密协议,企业内部制定各项保护营业秘密之工作规则,采取门禁管制,机密信息分类分级并加以适当之标示,设置专责之保管人员及专门之保管处所,设定接触及使用机密信息员工之层级及权限、限制机密数据之存取等。

承上可知,法院在判断一信息所有人是否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时,虽然仍将视个案情况个别判断,但主要着重在营业秘密之所有人主观上有保护之意愿,且客观上有保密的积极作为,使人了解其有将该信息当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由于所有人主观意思难以探究,实务上仅能参考所有人于客观上所采取之各种具体措施内容,据以推论主观意图。

综上,为确保能够达到营业秘密法所谓「合理之保密措施」之标准,拟以「营业秘密」方式保护自身技术知识之公司组织即应先行自我检视公司现有内控制度是否已按照前述法院见解进行相应设计。其中最基本的内控流程制度,应至少包括员工人事管理机制(例如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研发过程纪录接触权限制定、门禁管理、重要文件(例如与供货商或客户间契约)管控、与计算机使用办法等。若发现有欠缺时,应立即寻求外部法律顾问设计或调整现有机制,以便事先防免无法被认定为法定「营业秘密」范围之风险。

[1] 作者為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惟本文內容為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