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在台办事处可直接转换为分公司之新规范说明(台湾)

伍涵筠 律师[1]

一、新规范说明

一般而言,外国公司在台投资之组织型态,依其欲从事之业务范围,可分为子公司、在台分公司,以及代表人办事处,并有相应须遵循之登记程序及所需文件。由于外国公司在台办事处仅得从事「业务上之法律行为」,例如签约、投标、报价、采购、议价等,不可以从事营业行为,故如外国公司办事处拟扩大在台可从事之商业行为,而欲转为分公司之组织型态,过往需申请废止原办事处之登记,并同时并案申请分公司之登记。而于110年4月23日开始,经济部发布「公司登记办法」新修订第5条之附表六,增订「办事处转换为分公司 」之程序及相关应备文件,此后办事处可直接转换为分公司,相关申请程序可望简化并可降低转换成本。

二、主要申请差异

检视附表六之「办事处转换为分公司」字段,程序上应检附之文件相较于新设分公司而言,虽仅有免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一项,然参考经济部之修法说明,选择将办事处转换为分公司之外国公司,「无须申请废止原办事处登记同时并案办理分公司设立登记,且可沿用原统一编号,以降低外国公司因聘雇员工及其劳、健保期间计算等转换成本」。以下谨说明新规范上路后可简化之程序:

(一) 劳健保转换问题

以往于「废止办事处并案申请分公司」之程序下,由于事业体统一编号已变更,皆须先废止原投保单位(此处即「办事处」),再申请新投保单位(此处即「分公司」),故申报人需分别填报「劳保、劳退、健保三合一表格」之「退保」与「加保」申报表。

于健保部分,申请人尚可于申报表中表明此为同一事业体,并注明自原投保单位转出日期,则转入新投保单位日期后,健保期间即可回溯至转出日,不会有中断问题;惟于劳保部分,因涉及劳保年金给付问题,劳保单位原则上会分别以送件之邮戳当日,为「原投保单位劳保最后一日」及「新投保单位开始转保日」。故如要避免劳保中断情形,申报人于申报退保后,建议应同时[仍会有重复收取同一日保费情形)或隔日加保至新投保单位,才不会有劳保中断问题

至于新规范下,如沿用原统一编号,可简化劳、健保转换之程序。由于事业单位之统一编号未变更,故此种「办事处转分公司」之情形仅属于投保单位变更情形,只要检附三合一表格之「投保单位变更事项申请书」即可,并无过往转出旧投保单位,再转入新投保单位之问题,程序上相对简化许多,亦无期间中断之困扰。

(二) 劳退新旧制适用问题

劳工退休金条例于2005年上路后,劳工退休金即有新旧制适用之不同。依劳动基准法办理之劳退旧制,劳退准备金系由事业单位提拨至由事业单位设立之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依劳工退新金条例办理之劳退新制,雇主所提拨之劳退准备金则专属劳工个人之劳工退休金专户。

由于「废止办事处并案申请分公司」之程序,有新旧事业投保单位之不同,故针对劳退新旧制之适用,即有疑义。理论上此种情形应属于劳动基准法第20条所述之事业单位改组情形,对于仍留用而适用劳退旧制之劳工,应以下述方式办理:

1. 「适用旧制」之劳工:分公司如原先无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应设立新专户后,再由分公司作为新事业单位,申请移拨旧事业单位(即办事处)之退休准备金

2. 「有办理旧制转新制(即新旧制皆有适用)」之劳工:依照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1条规定。于新制劳退条例于2005年施行前即有适用旧制劳基法之劳工,适用新制后其旧制年资仍保留,并于符合劳动基准法第53、54条规定之旧制退休条件时,发给其旧制年资部分之退休金;如未符退休条件,亦可依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1条第3项规定,由劳雇双方协商约定结清年资,惟该结清年资非属强制规定,仍需视劳雇双方之意愿而定。

然各县市劳工局对于「废止办事处并案申请分公司」时,劳退新旧制之适用问题仍有不同做法,实务上亦有县市劳工局认为,此种情形仍需要关闭旧制专户,并于关闭专户前,就已符退休条件之劳工给付退休金;未符退休条件之员工,则须取得其同意转换为新制,并就其旧制年金另行约定给付内容及方式。

相较而言,如系「办事处转分公司」之情形,由于统一编号、劳工专户户号不变,仅属于投保单位变更情形,只要检附前述三合一表格之「投保单位变更事项申请书」即可,并无转出转入问题。

三、办事处之银行账户可否直接转换为分公司之银行账户?

不论是申请设立分公司,或是「办事处转换为分公司」,应附书表都包含「在中华民国境内营运资金之汇入汇款通知书复印件、买汇水单复印件」,参考经济部2006年函释,如能提供当时由总公司汇予办事处之汇款证明,及该笔款项动用后余额证明,亦可准许由办事处将其结余款项转作在台分公司所需之营运资金,此时即无须检附前述之汇款通知书及买汇水单。

实务上较有疑义者系,如外国公司已设有办事处之银行账户,于新规范下,是否可将该银行账户直接转换为分公司银行账户?由于银行账户之开设除涉及经济部之审查范围外,亦应受各银行金管制度之规范,「办事处转换为分公司」之程序,依修法说明可知,其目的仅系在于减省废止办事处之程序,及减少员工移转(包含劳、健保)之障碍,除保留公司统一编号不变及免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外,其他程序仍与设立分公司之程序相同,故除非后续有明文简化规定,否则办事处转换为分公司,仍有再申请开设分公司筹备处银行账户之必要。


[1]作者為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惟本文內容為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